“对没有上报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的单位要及时提醒和督促,各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先由各巡察组组长审核把关,再由巡察办审核,下一步将适时开展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和监督检查。”云南省昌宁县委对第八轮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作出要求。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巡察整改工作实效,该县委列出“5+10+1+2”巡察整改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提高巡察整改实效,切实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县委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召开以后,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在5日内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将整改责任层层分解,逐级压实;在10日内将经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委巡察组审阅后的整改方案报送县委巡察办。
在反馈会后的1个月内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送县委巡察办,并做好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同时,根据时间表和路线图,县委巡察机构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按节点抓好督促检查,全程督促巡察整改情况。对整改工作消极对待、心存懈怠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严肃追责,决不姑息,确保反馈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云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