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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今起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2024-08-16  

成都今起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时间:2024-08-16 07:58:21 来源:成都日报

部 分 政 策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以旧换新”的购房人予以形式多样的激励或补贴

■鼓励各区(市)县通过“房票”形式推动住房“以旧换新”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发放消费券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至9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和5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改善需求,提升住房交易置换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成都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并自2024年8月16日起实施。具体在三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是大力支持企业积极广泛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新房、存量房交易联动,对“以旧换新”的购房人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形式多样的激励或补贴。

二是充分发挥协会规范引导作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搭建住房“换新购”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发布参与企业、机构及项目等信息,畅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等主体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渠道,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人延长认购期3个月等“放心买”服务,倡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分担住房“以旧换新”交易费用。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拆迁安置,鼓励通过“房票”形式推动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通过给予财政补贴(包括定额补贴、全部或部分契税补贴、增值税补贴)、发放消费券等形式鼓励住房“以旧换新”,具体标准、执行时间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9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推进存量房交易资金跨银行、封闭式监管,进一步畅通二手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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